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暂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医诊所监督管理,增强中医诊所依法执业 意识,法律规范中医诊所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医药 法》《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市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法律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市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 暂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医诊所,指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的诊所。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不良执业行为,指中医诊所在执业活动中,违 反中医药服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常规以及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要求 的行为。第四条 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是中医药主管部门对中医诊所执 业活动中存在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积分,积分结果作为中医诊所评 价、考核的主要依据,并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第五条 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 公开的原则。第六条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对全市中医诊所的积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和监督。各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实行积分管理并 记录。第七条 中医药行业组织、社会机构、媒体、公民等发现中医诊所涉嫌 存在不良执业行为时,应向中医药主管部门反映,并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及 时调查核实。经核实,中医诊所确实存在不良执业行为的,中医药主管部 门查处后予以积分。第八条 中医诊所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并构成行政处罚的,应当 依法予以查处,并根据相关条款实施不良执业行为积分,不得以不良执业 行为积分代替行政处罚。第二章积分规则第九条 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实行累计积分制度。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的累计积分周期以自然年为单位,一个积分周期 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积分分值消除,重新开始积分。中医诊所发生名称、地址等变更的,其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周期不变,该 周期内累计的积分继续有效。第十条 根据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的情形,每次积分的分值依次设定 为 10分、6 分、4 分、2 分、1 分,共五个档次。第十一条 中医诊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 1 分:(一)未按规定将《中医诊所备案证》、卫生技术人员信息在诊所明显 位置公示的;(二)中药处方内容不全,或者医师未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的;(三)开具对调剂、煎煮有特别要求(如打碎、先煎、后下等)的药品, 未按要求在药品右上方注明,并加括号的;(四)对外宣传超出诊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