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与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 18 年修正)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得监督管理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五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与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进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就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与社会生活中所产生得干扰周围生活环境得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就是指所产生得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得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她人正常生活、工作与学习得现象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得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得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 国务院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实行有利于声环境保护得经济、技术政策与措施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与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得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得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与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得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与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得职责,对交通运输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得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得单位与个人进行检举与控告
第八条 国家鼓舞、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得科学讨论、技术开发,推广先进得防治技术与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得科学知识
第九条 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得单位与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得监督管理第十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别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