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名词解释(2 页)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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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名词解释1、禹刑:夏代法律被后世典籍笼统称为禹刑
根据《左传》:“夏有乱政,而作禹刑”,一般认为“禹刑”不是专指夏代的制定法,而是泛指夏代的所有法律
具体内容无法详考
(是夏代刑事法律内容的名称)2、吕刑:西周中期周穆王命司寇吕侯所作的刑书,也称为甫刑
它强调“明德慎罚”,要求司法官必须慎重,并建立了完备的赎刑制度
3、质剂:是西周买卖关系中的契约形式,分为“质”和“剂”
“质”指专门用于“大市”的买卖奴隶、牛马,为长券; “剂”则用于“小市”,用以买卖兵器、珍异之物,为短券
傅别:使用于借贷关系中的契约形式
4、五听:是西周审判案件时推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法
具体内容为: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6、非公室告:秦朝的诉讼限制制度
所谓的非公室告,是指父母控告子女盗窃自己的财产,以及子女控告父母、奴妾控告主人肆意加诸自己各种刑罚
对于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坚持告者有罪
7、亲亲得相首匿:汉津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
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而且减免刑罚
它是在孔子的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的基础上进展而成的
8 八议:《魏律》首定, 是指对八种身份的人犯罪处理的特别规定
适用对象是: (议) 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9、官当:也称“以官当徒”,是封建社会中允许官吏以官品、爵位抵罪的制度
源于晋律中的“杂抵罪”,南朝《陈律》正式出现“官当”之名,沿用至宋
是官吏享有司法特权的表现
11、永徽律疏:是永徽三年,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对永徽律进行了全面注释,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时称“永徽律疏”,后世称为《唐律疏议》,是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我我国迄今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