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图书赔偿制度 1、应在限期内归还图书,保证书刊周转和借阅流通。超过借阅期限归还图书的,须按 0.20 元/天的标准交纳逾期费。 2、必须爱护图书,不得破坏所借图书,不得污损、撕剪、圈点、批注。如有上述情况,应按原价 2 倍进行赔偿。若图书破坏情况严重或撕页,按图书遗失情况处理。 3、若遗失所借图书,首先购买相同版本的新书进行赔偿,不得以其他图书抵充。如确实无法购得新书,请参照以下规定进行赔偿: (1)原版教材按原价的 2 倍进行赔偿(书价参考 NS 省书局提供的数据); (2)出版年限在 1990 年及以前的单行本图书,按原价的10 倍赔偿;1991 年至 1999 年的单行本图书,按原价的 5 倍赔偿;2000 年至 2025 年的单行本图书,按原价的 3 倍赔偿,2025 年及以后的单行本图书,按原价的 2 倍赔偿; (3)成套图书或多卷图书遗失、损坏其中一册(卷)的,按原套(卷)价格赔偿,余下各卷不给赔偿人; 管理文库 .glwk8.com (4)读者因图书丢失不能还书时,应于图书到期前来图书馆办理赔偿手续。否则,除按规定赔偿书款外,还要交纳逾期罚款,每过期一天罚款 0.20 元/本。 (5)损坏借阅条码、书脊所贴书标者,每条罚款 5.00 元。 篇 2:成七都中财产损坏赔偿管理制度 1、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财产管理,减少损耗。同时培育老师(职工)、学生的公德意识和节约观念,建立节约型校园。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制度所指学校财产包括: (1)除老师(职工)、学生个人物品以外的所有学校财产。如: 办公室、教室内的全部设施、设备、电器、教具; 理、化、生实验设施和器材(教具、标本)、音体美设施和器材、图书和字画; 室内外消防器材、各种设施、电器、线路等。 (2)包括学校所有的室内外墙面、地面、天花板;屋面、栏杆、雕塑、景石、标识、标牌、花木等。 3、本制度所指损坏(遗失)包括: (1)无意或故意在教学(办公)、学习(含学科竞赛、二课堂、创新大赛等)过程中,不正确使用(或操作)造成学校财产损坏(遗失)。 (2)无意或故意涂画、污损(如:粘贴、打球、手印、脚印等)室内外墙面、地面、天花板、雕塑、景石、标识、标牌、花木等。 (3)用非正常手段进入教室、办公室、实验室、体育馆、会议室等室内,造成学校财产损坏(遗失)。 (4)无意或故意遗失学校财产。 (5)无意或故意违反学校其他管理规定,造成学校财产损坏(遗失)。 4、发生(或发现)学校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