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老师评估制度为全面、客观、公平考察老师的教育教学水平,提高老师的素养,特制订如下考评细则:一、德
(7 分)1、老师应遵守老师职业道德法律规范
做到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
2、对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其他有违反国家方针政策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不得评优、评模、晋职
在综合评估中扣除 7 分
3、对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造成重大影响的(引起上访、告状的)
在综合评估中扣除 7 分
4、超过学校规定假期累计 30 天以上或连续休假 30 天以上的,取消当学期评优评模资格
在综合评估中扣除分数根据考勤方法计算
5、在局督导评估中,不按学校要求,致使学校扣分的,每人次扣除 2分
二、能(13 分)1、业务及理论水平考核
(2 分)得分=个人成绩/该学科本校最高分*分值
参考人员范围以局通知人员范围为准,如确因病、因事不能参考,必须向考试组织部门申请请假,准假后该项取全校实际参考人员成绩均值
应参考而无故不参加者,按 0 分计算
如文化考试只通知部分老师参加,考试范围以外的一线老师取本校所有实际参考老师成绩均值
若本学期不组织考试则按 2 分计算
2、学历(2 分)本科及双专科得 2 分,专科毕业正在进修本科 1
8 分,专科毕业 1
5分,正在进修专科 1
2 分,中师及其他得 1 分
正在进修的按考试通知单或准考证核对
同时进修专科和本科的,按进修专科对待
若本人学历有变化,则在放假前半个月内提供证明及复印件
3、论文(2 分)在正式报刊杂志上发表或获奖的论文、教案、报道、及文学作品,省级以上得 2 分,市级 1 分
以教研室认可为准
自制教具、优秀课件、课题结题按同级论文对待
本校校报校刊编辑人员得 0
辅导学生获省以上奖励的得 1 分,市级 0
8 分,县级 0
以上证件以当年有效为限
不跨年度、不按人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