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明确审计责任,规避审计风险,根据《中山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是指学校审计处及其审计人员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而实行的一系列控制措施和方法
第三条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包括全面质量控制和项目质量控制
全面质量控制主要指审计组织机构、审计人员配备、从业资格、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工作实施、工作底稿复核、联合审计、审计文书签发、重大事项请示、审计人员考核和审计资料归档等工作的质量控制
项目质量控制主要指审计人员开展审计项目时,对编制项目审计计划、审计方案、收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形成审计意见、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实施后续审计、归集审计档案等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第二章 全面质量控制第四条 审计处按业务范围下设财务审计科、产业审计科和建设审计科
在开展审计项目时,实行“分工不分家”原则,以审计组的形式开展审计项目,各科室各岗位人员通力协作,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审计质量,规避审计风险
第五条 对审计人员的聘任严格把关,根据学校有关规定,通过公开竞聘上岗,并定期开展综合考评,切实保证审计人员整体执业素养
审计人员应通过审计、会计、工程等相关专业资格考试,掌握会计、审计、法律和经济管理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高校教育管理的规律和特点,应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写作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熟练运用电子计算机等现代技术手段,保持健康积极的心态
第六条 审计人员必须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
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合理谨慎、保守秘密,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第七条审计人员应不断接受后续教育,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审计项目应按年度工作计划(要点)执行,临时增加的审计项目须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开展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须由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