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救助实施细则根据《关于进一步法律规范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和《关于下达 2025 年省级教育进展资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预算指标的通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发放生活补助的通知》相关规定,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细化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条件,严格确定发放范围
严格根据下发的各学段助学金管理办法确定发放对象、资助标准和资助范围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明确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职责和认定条件,全面摸清在校生的家庭经济情况
在助学金评审认定上,以家庭经济困难为指导方针,以品学兼优、诚实守信、勤奋努力为前提,以自愿申请为原则,对申请助学金的学生情况进行审核
家庭经济困难(将建档立卡学生,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包括本学期 2025 年 12 月份已发放的建档立卡学生)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1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享受低保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3)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或幼儿)、孤儿(学生或幼儿);(4)经县级及以联合会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幼儿);(5)经县级及以上总工会认定的特困城镇家庭子女;(6)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7)其他部门认定的符合救助条件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单亲家庭且单家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2)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此项需提供治疗等相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审核后仅存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