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管理规定1. 目的避开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管理范围内载人机动车和厂内机动车的安全管理以及海上作业可能涉及的交通安全管理。3. 职责3.1 安全环保部负责机动车辆使用管理的检查、监督;负责员工交通安全相关培训。3.2 人事行政部车队负责载人机动车辆的日常使用和维护管理。3.3 建造部车间负责公司内部机动车的日常使用和维护管理,以及可能涉及的海上作业交通安全。3.4 承包商负责其所属车辆的日常使用和维护管理,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其进行监督、检查。3.5 项目管理部负责外租机动车辆的性能把关和合同签订。4. 工作指南4.1 对机动车车辆的要求4.1.1 一般安全要求:载人机动车必须经过属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并领取牌号和行驶证,方准上路行驶。厂内机动车必须经过属地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检验合格,注册登记并领取牌号才能投入使用。保持车况良好和车容干净,场内所有机动车辆,包括项目组的车辆,其制动器、转动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安全带等必须保持齐全、有效,并正常使用。定期检验:载人机动车,每年应根据属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安排进行年度检验,年检不合格车辆不允许上路行驶。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载人机动车驾驶员审验工作每年进行一次。4. 1. 2. 3 厂内机动车,由安全环保部与属地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联系来厂进行年度检验,年检不合格的车辆不允许投入使用。4.2 对驾驶员及乘车人员的要求对驾驶人员的安全要求:载人机动车驾驶员,应身体健康,必须经过系统培训,考取相关类别驾驶执照。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应身体健康,必须经过特别工种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书。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者不准继续驾驶车辆。驾驶员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使用伪造的驾驶证及其它相关证件。载人机动车必须由指定的专职司机驾驶,严禁非专职司机驾驶公车(包括租用的车辆)。驾驶员不得私自将车辆交与他人使用,禁止交给无驾驶执照人员驾驶。严禁酒后驾驶车辆。患有阻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4. 3 车辆行驶前的检查4. 3. 1 检查证照(牌照、行驶证、驾驶证、附加费证、养路费等)是否齐全、有效。检查车辆,达到下述要求时,才能上路行驶:油、水、电符合要求。各部件连接牢固,轮胎气压正常。方向、灯光、刹车安全有效。货物装载合理,捆绑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