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的管 理,法律规范其考评行为,根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评员是指经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取 得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 考评员的分类、资格认定、考评活动以及对考评员 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考评员的管理
省级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负责其管辖范 围内的考评员管理工作
第五条考评员专业类型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营 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五种
第六条 考评员资格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七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 职业道德,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报考考评员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交通运输相关工作 5 年以上;(二)熟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四)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 60 周岁,身体健康
第八条报考考评员的人员应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 准化管理信息系统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主管机关提交申请,并 附下列材料:(一)申请表(见附件);(二)相关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培训合格 证明等的电子文档)
第九条考评员资格最多只能申请两种专业类型
第三章培训考试与登记第十条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制定考试大纲和编写培训教 材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和珠江航务管理局 按管辖范围负责组织实施培训、考试工作
第十一条培训和考试应包含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规定;(三)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和考评技能;(四)其他相关知识
取证培训时间不少于 24 个学时
第十二条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