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第一节劳动合同第一条为明确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和应尽义务,根据《劳动法》及北京市 相关法规,结合企业进展战略及二级公司经营实际,集团各部门、各公司必须按 规定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第二条被录用的员工必须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方可与集团各二级公 司签定劳动合同。第三条 集团各二级公司本着合法、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员工签 定劳动合同。第四条 《劳动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含试用期限)、工作内容、 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劳动酬劳、保险福利待遇、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的变更、 解除、劳动合同的终止与续订、经济补偿与赔偿、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 争议及其它。第五条合同期限集团根据内部岗位职级序列的不同分别为:一年、二年、三年期限。1、总裁、执行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集团级总监合同期限为三年2、集团各职能部门部长、二级公司正副总经理、三总师及相当于以上职级的人 员、财务部经理和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人员合同期限为两年3、其余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4、员工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合同期在一年以上的(含),试用期为二 个月;合同期在二年以上(含)的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经集团考核合格者 予以转正,不合格者解除劳动合同。第六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集团及其二级公司实行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每周至少休息 一日的工作制度。特别岗位和特别工种除外。2、集团各二级公司因工作需要,执行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工作任务 的情况下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限制:①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员工或消费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 全,需要紧急处理的;② 集团或二级公司设备、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正常工作和公众利益,必须 及时抢修的;③ 企业遇重大突击任务,或项目开发、开业筹备时期等的;④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1、劳动合同发生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对合同某些条款的内容进行修 改或增删。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2、企业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订立劳动合 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 致,可以对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作相应变更。3、劳动合同变更须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如一方不同意,原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