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预防与对策 论文摘要 群体性突发事件严重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机关的形象。文章首先对突发事件和群体性突发事件进行分析,明确界定六种法院系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外在表现形式,在此基础上结合司法警察处置突发事件的基本要求,提出了相关的应对措施。 论文关键词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 群体性突发事件 表现形式 预防与对策 一、引言 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各类矛盾纠纷的出现是不可避开的客观事实,近几年来,发生在人民法院系统的一些突发事件是社会矛盾的一个重要体现,这些发生在案件审判处置过程中的突发事件严重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机关的形象,甚至危害了人民法官、诉讼参加人员的人身安全和人民法院的财产安全。这类群体性、突发性的事件性质恶劣且其发生呈逐年增多态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法院直接管辖的一支武装力量,他们肩负着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执行传唤、参加搜查、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职责,同时他们也担负起处置法院系统内突然事件的重任。这些突发事件发生迅速并且无规律可循、不可预见,一旦不能立即处置或者处置不当都会对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造成不利影响。假如依法妥善处置突发事件,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顺利有序进行,已经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不得不面对和思考的重要问题,也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要着重解决的问题之一。文章结合突发事件的特征、类型,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进行分析。 二、突发事件的特征与类型 突发事件的特征 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于突发事件界定如下: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实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而群体性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为了满足某种目的,多人参加,扩大事态、加剧沖突、使用暴力等手段扰乱、破环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普遍具有以下特征: 1.突然性。突发事件一般是由一定的契机诱发的,它什幺时候发生,以什幺形式出现,事件的规模和影响程度是人们无法事先预测和掌握的,它具有不可预见性。由于突发事件的突然发生,人们没有充分的心理準备,社会资源也没有做好充分的保障,往往会出现处置不当的结果,因此造成恶劣的影响。 2.破坏性。突发事件对于社会进展和人们生活的很多方面都会产生不利影响,包括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