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休假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管理,严厉劳动纪律,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维护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事业在编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休假涉及年休假、病假、事假、产假、哺乳假、婚丧假、探亲假
第二章请、销假第四条 职工请假(指年休假、病假、事假、产假、哺乳假、婚丧假、探亲假),须填写请假单,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请假单报办公室备案,假期结束后应及时销假
请假单见附件
第五条 请假二天以内(涉及二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二天以上由部门负责人签证,院分管领导批准
第六条 院领导、部门负责人休假或长期外出,要明确指定专人临时负责单位或部门工作
第三章 年休假第七条年休假的范围、假期:(一)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2025 的,年休假 5 天;(二)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2025 不满 2025 的,年休假 10 天;(三)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2025 及以上的,年休假 15 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2025 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二)累计工作满 2025 不满 2025 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三)累计工作满 2025 及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四)正在办理调离手续的职工;(五)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其病假假期超过了本条(一)、(二)、(三)款规定期限的,则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六)新进本院的职工(除上级组织安排的人员外),当年不享受年休假,从进本单位次年起,再按规定享受;(七)当年享受探亲假的,年休假减半
第八条年休假使用说明:(一)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原则上不占用年休假,不支付年休假工资酬劳
(二)年休假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