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养,科学、客观、公 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完善会计专业技术 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专业职务 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 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用人单位可根 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 员中择优聘任。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 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相应会计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第五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取得初级资格。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根据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 业技术职务:(一)助理会计师:大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二年;中专毕业担 任会计员职务满四年;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五年。(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会计员职务。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会计师职务。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结合的评价制度,具 体办法另行规定。第六条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二)仔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三)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四)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七条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 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 历。第八条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 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讨论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五)取得博士学位。第九条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 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 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第十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