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25〕28 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25〕63 号)以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25〕366 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及实施技术改造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区经发局、区发改局负责本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总体指导和协调
区经发局、区发改局是投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部门),依据国家和本区的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法律规范,根据“谁审批、核准、备案,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三、凡新增年综合用能 3000 吨标煤以上(或年用电量 300 万千瓦时或变压器增容 500千伏安以上,或新增锅炉容量 4 吨/时以上,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核准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及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其可行性讨论报告或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应当包括独立的节能篇(章);节能评估报告编制机构的节能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节能篇(章)的评估意见;项目批复文件应当包括对节能评估报告的批复
年综合能耗超过 3000 吨标煤的备案项目,需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作为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的前置条件
项目备案时,需同时填写《余杭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登记、审查表》
四、投资项目按能耗等级实施分级对口管理
年能耗 5000 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用电量500 万千瓦时,或变压器增容 800 千伏安以上,或新增锅炉容量 6 吨/时以上,下同)的审批、核准和备案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