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客户预留印鉴卡管理暂行办法信用社(银行)客户预留印鉴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法律规范省农村信用社结算客户预留印鉴卡的使用和管理,加强内部控制,防范 支付结算风险,确保营业机构及客户资金安全,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 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3〕第 5 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 则》(银发〔25〕第 16 号)、《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 1997〕第 485 号)、《省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操作规程》(农信联〔28〕445 号)及《省农村信 用社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暂行办法》(农信联〔28〕414 号)等规章制度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印鉴卡是指加盖有凭预留印鉴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客户预留在信 用社的签章的卡片,是客户办理支付结算的重要依据。第三条省农村信用社印鉴卡视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空白印鉴卡及“印鉴卡保管簿” 由省联社会计部统一组织印制。第四条本办法适用省农村信用社所有机构,包括营业机构、事后监督、县级联社(含 合作行、农商行)结算中心、省联社会计部(结算中心)等。第二章印鉴卡的设立第五条客户申请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单位通知存款账户和 单位协定存款账户,应向开户机构提交开户申请书、开户资料和预留印鉴,开户机 构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3〕第 5 号)、《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5〕第 16 号)及《人民币单位存 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第 485 号)中的相关要求审查客户开立账户的真实性、 合法性、合规性。第六条客户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按规定使用支票的,除应向开户机构出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账户管理办法)中所规定资料外,也应 预留印鉴。第七条法人机构和其他单位在开户机构预留印鉴卡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机构或者该单位 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的印章,但 预留代理人印章的必须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个人在开户机构预留印鉴卡上的签章应为个人印章。第八条客户在开户单位预留印鉴时,盖章应完整、清楚,印章必须端正不能倒置,各 枚印章之间相互不能交叉重叠。预留印章材质必须符合规定,不能使用原子印章 (万次印章)。第九条印鉴卡上的启用日期是指账户正式生效日期,该日期由经办机构经办人员填写 在印鉴卡上,并告知开户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