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河湖水域岸线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确权划界登记工作方案为仔细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 厅、水利厅关于河湖岸线划界确权工作方案的通知》(X 政办发〔X〕 213 号)文件精神,全面开展河湖水域岸线确权划界登记,明确产权 和管理保护范围,为依法管理水利工程奠定良好基础,结合 X 区实际, 制定本工作方案。一、主要目标根据河湖水域岸线和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与农村集体土地确 权登记发证工作匹配进行的原则,在搞好试点的基础上,到 X 年底, 完成河湖水域岸线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确权划界工作量的 40%; 到 X 年底前,全面完成确权划界工作量的 50%,X 年上半年完成全部 调查确权工作,完成河湖水域岸线及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和登记发证; 完成流域面积1 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水闸及其他水利工程确权划 界,具备条件的进行登记发证。明确已确权划界登记的所有水利工程 都要明确管理机构,完善管理设施,制定管理制度,确保水利工程良 性运行和效益的充分发挥。二、水利工程用地权属确定原则水务局直接管理的水库、河道、渠道、水闸等水利工程用地以及 国家修建水利工程时征用并由水务局使用或划入管理范围的土地,属 于国家所有,使用权确定给水务局,权属来源不明晰的,依据相关确 权规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乡镇和村居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 土地性质、权属不变,经征得权属人同意,可暂由使用者使用,但应 划定其管理范围,埋设界标,并根据水利工程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管 理和使用,条件成熟后其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交由工程管理单位或管理 者使用。本工作方案中规定的各类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应严格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划定。对于过去已有权属确认材料,且符合规定的,可 根据原有资料进行确权划界;对没有划定界限的,在农村集体土地确 权登记发证工作中,依据相关规定确定权属。无法分清权属的,报市 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依据实际情况划定。水利工程管理及附属用地根据以下原则确定土地权属:1.凡 X 年 9 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 十条》)公布以前,水利管理单位或部门管理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 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属国 家所有,不再补办用地手续,土地使用权确定给水务局。2.x 年 9 月《六十条》公布之日起至 X 年 5 月《国家建设征用土 地条例》公布时止,水务局管理使用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