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 508 号)、《国务院 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X〕X 号)和《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X 政办发〔X〕X号)及《X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X 市第二次全 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X 政办函〔X〕X 号)有关要求,为 做好我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结合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落实污染源普查的重大国情调查定位,摸清全县各类污染源基本 信息,了解各类污染源的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县各区域、 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等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 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 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推动污染源总量管理提供支撑
准确分析当 前我县生态环境质量和环境容量形势,为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 会进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加快推动生态 X 建设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 X 年 12 月 31 日,时期资料为 X 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为全县范围内有污染源的单位 和个体经营户
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 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 8 类重点行业(煤 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 采选业、开采辅助活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 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5 个类别矿产(稀土、铌/钽、 锆石和氧化错、锡、铅/锌、铜、钢铁、钒、磷酸盐、煤、铝、钼、 镍、错/钛、金)采选、冶炼和加工的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 源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