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第 1 章总则第 1 条 为了法律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根据相关审计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是指审计部为确保审计质量,根据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制定并运用的一系列控制政策和程序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包括机构自我控制和项目自我控制
第 3 条 机构自我质量控制主要是指审计部工作、审计人员配备、上岗资格管理、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工作实施、工作底稿复核、审计文书签发、重大事项请示、审计资料归档等全面的质量控制
第 4 条 项目自我质量控制主要是指审计小组开展审计项目时,对确定项目小组成员、确定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审计方案、搜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形成审计意见、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实施后续审计、归集审计档案等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第 5 条 审计部在进行质量控制时应重点遵循 4 个原则:系统性、重点性、可行性、经济性
在项目实施时有效运用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使所有审计事项都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
第 2 章 机构自我控制第 6 条 审计部代表审计委员会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凡集团内部审计事项统一归审计部管理
第 7 条 审计部应当要求并督促全体审计人员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恪守职业道德法律规范,做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 8 条 审计部要确保审计人员达到并保持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为审计人员提供适当的专业培训机会
第 9 条 审计部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分级督导制度,审计项目组长为一级督导责任人,审计部负责人为二级督导责任人,督导人员负有指导、监督和复核责任
第 10 条 根据岗位分工和审计工作需要建立分级汇报制度,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审计项目组长、审计部负责人汇报,由审计部负责人根据事项的情节轻重出处理
第 11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