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第一条、指导思想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促使各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问责原则1、安全生产问责坚持有错必究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2、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件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的原则。第三条问责范围1、问责方式分为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和交通事故问责,对安全隐患产生单位、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2、问责范围为公司所属各单位、责任单位负责人、事故相关责任人和根据“一岗双责”原则负有责任的相关责任人。第四条、问责内容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情况,包括机构人员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安全投入以及隐患整改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2、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责任人员处理、吸取事故教训、实行防范措施,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等情况。第五条、对责任人的问责追究方式: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判;2、停职检查3、调整工作岗位4、留用查看5、免职6、经济处罚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六条、问责追究1、一级问责:(1)发生主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 人,或一次重伤 人以下;(2)发生同责以上交通事故,一次死亡 人;(3)发生场内工伤事故 6 级致残 人以上或 4 级以上致残 人以上;(4)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车损、货损、人员受伤救治,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二十万以上,或本年度累计直接经济损失达三十万元以上;发生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根据问责内容,依照事故调查或倒查责任,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以下处理:(一) 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判;(二) 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责任人,予以通报批判或停职检查(三) 对肇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四) 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减、扣发安全风险金和单位安全经费。2、二级问责:(1)发生主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 人或一次重伤 人以下;(2)发生同责以上交通事故,一次死亡 人;(3)发生场内工伤事故 5 级致残 人以上或 3 级以上致残 人以上;(4)年度超过公司安全下达控制指标(非死亡控制指标)(5)半年度有责交通事故累计 人数超过公司下达控制指标;(6)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