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授权审批制度第 1 章总则第 1 条为明确企业对外提供担保业务的审批权限,法律规范企业担保行为,防范和降低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法律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担保合同或者协议,根据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向被担保人提供一定方式的担保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 3 条企业董事会和管理高层应审慎对待并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担保政策的担保业务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 4 条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各业务部门、管理部门、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
第 2 章担保的申请审核第 5 条 企业指定专门担保经办人员负责受理担保业务申请,具体人选由财务部提名,经总裁审批后确定
第 6 条 企业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负责对担保业务申请进行初审,确保申请担保人满足以下资信条件
管理法律规范,运营正常,资产优良
近 3 年连续盈利,现金流稳定,并能提供经外部审计的财务报告
3申请担保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XX%
资信状况良好,银行评定信用等级不低于 XX 级
近一年内无因担保业务引起的诉讼或未决诉讼
第 7 条 申请担保人有下列情况的,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应退回其担保申请
担保申请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企业担保政策的
财务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资不抵债的
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近 3 年内申请担保人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企业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的
未能落有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与其他企业存在经济纠纷,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 8 条 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