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充分调动宽阔工程技术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和制造性,努力营造科技人员技术创业和科技兴企的良好氛围,大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四新”成果推广应用步伐,迅速提升公司技术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
根据集团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和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体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的精神,有利于培育公司专业配套、结构合理的企业内部技术创新体系
第三条公司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及奖励,工程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四条奖励范围一、技术开发类:根据公司科技进展战略和建筑市场进展趋势,承担或自立的技术开发和前瞻性超前技术讨论,具备一定技术创新、拥有良好市场前景、已经取得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或预期效益显著的项目
二、结合施工类:在公司承担的难、新、精、尖工程施工中,采纳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通过技术攻关提高施工技术水平、制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公司某种施工技术达到一定先进水平的项目
三、软科学讨论类:经过实践检验,产生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管理科学、科技信息、计算机软件、网络技术开发应用等项目
第五条申请奖励条件一、申请奖励的科研项目,原则上必须是纳入公司或以上级别科技开发计划的项目
二、申请奖励的科技成果,必须通过公司组织的科技成果验收,或集团公司及以上级别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验收、评审或鉴定
成果经试用,收到了实际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排名原则上应和科技成果验收、评审或鉴定证书一致
如确需变更时,应坚持实事求是、充分协商的原则;有争议的项目不得申报奖励
四、具备完备的申报资料和科技进步奖佐证资料
第六条评奖等级及标准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共分特等奖、一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