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值班、跟班、带班制度及入井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煤矿生产过程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5]23 号)和《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3 号)的规定及神宁集团相关要求,结合宁夏宁鲁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任家庄煤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矿调度室负责对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带(跟)班进行监控和统计,每月月底前拟定次月矿领导下井带(跟)班的计划安排表,经生产副矿长审核后,报集团公司调度中心,下发执行,并在LED 大屏幕上公示当日领导下井带(跟)班安排及当月入井带(跟)班统计。第三条 驻矿安监处负责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带(跟)班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每月的考核情况要在安全例会上通报,并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第四条 每班必须有副总以上领导下井带(跟)班,区队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有队领导(队长、党支部书记、副队长、技术员)下井带班,并与当班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各级管理人员未根据规定值班、下井带(跟)班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调度室、安监处和上级监管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报请矿办公会讨论予以奖励。调度室举报电话:(0951) 69720,安监处举报电话:(0951) 6976211,集团公司调度中心举报电话:(0951) 6970136,安全监察局举报电话:(0951) 6971058。第六条 没有副总以上领导下井带(跟)班的,区队采掘工作面没有队领导下井带(跟)班的,当班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并不得因此降低作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第二章矿领导下井带班第七条 矿领导每月入井次数:矿长、书记每月入井次数不少于 10 次,其他副矿级领导不少于 14 次,副总工程师不少于 16 次;矿领导下井带班不得少于 5 次(中、夜班不得少于 2 次)。第八条 矿领导下井带(跟)班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对重点工程、特别工序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不安全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第九条 下井带(跟)班人员必须佩带人员跟踪定位装置,班中必须用井下电话向矿调度室三次汇报(接班一次、班中一次、升井前一次)安全生产情况。遇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