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进展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一、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九)《国务院关于鼓舞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进展的若干意见》(国发〔X〕8 号)(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十一)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 X 年法律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X〕5 号)(十二)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十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xx 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xx〕5 号)(十四)《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xx〕3号)(十五)《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xx〕13 号)(十六)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十七)《X 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十八)X 林省教育厅 X 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动职业教育布局结构调整的通知》(X 教联字〔X〕15 号)(十九)xx 市教育局关于印发《xx 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进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长教民字〔X〕4 号)(二十)《食品安全法》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一)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委政法委综治办、区教育局、发改局、民政局、人社局、卫计局、工商分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食药监分局、英俊镇政府及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治理行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教育局负责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二)区教育局成立由局长为组长,其他副局长为副组长,学前教育科(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基础教育科、德体卫艺科、安全科、督导室、人事科及纪检办公室负责人、中小学校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学前教育及民办教育的副局长担任,牵头科室为学前教育科(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成员由各相关科室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教育局三、专项治理范围专项治理范围为:在我区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民办普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