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25 年7月23日印发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法律规范自治区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划内申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并颁发一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三、四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并颁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初审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各资质等级物业管理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 30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20 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 100%: (1)多层住宅 200 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 100 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 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 50 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 80 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 15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5 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有职业资格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不少于 8 人;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低于 30 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仔细执行物业管理项目手册网络管理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