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使审计工作制度化、法制化,根据国家审计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方案有: 1
设立审计部,配置若干专职人员; 2
附属财务部,设专职审计人员; 3
不设机构、专职人员,聘请外部兼职审计人员
公司根据进展规划,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督体系
第三条 内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政治素养、审计专业职称、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
第四条 内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公司应对审计人员工作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五条 内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六条 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对象、范围和依据 第七条 内部审计的对象: 1
公司各职能部门、员工; 2
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 3
公司参股企业的派驻人员; 4
总经理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
第八条 内部审计范围: 1
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2
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 3
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4
基建工程预、决算的真实合法性; 5
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6
公司领导离任的经济责任; 7
管理活动、行政活动; 8
其他认定事项
第九条 内部审计依据: 1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2
公司规章制度; 3
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4
其他有关标准
第四章 审计种类和方式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包括: 1
财务收支审计
对被审单位财务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经济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包括: (1)管理审计
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
(2)效益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