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意见 为了法律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卫生的补助范围和方式,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规定,根据公共财政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对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责任,加大农村卫生投入 农村卫生工作关系到保护广阔农民身体健康、振兴农村经济、维护农村社会进展和稳定的大局,做好农村卫生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随着经济进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各级人民政府要努力增加卫生事业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常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并积极调整卫生支出结构,从现在起到 20XX 年,各级人民政府增加的卫生投入主要用于进展农村卫生事业。同时,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筹集资金进展农村卫生事业,不断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 二、合理安排各项农村卫生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卫生的财政补助范围包括: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和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工作,必要的医疗服务,卫生事业进展建设以及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农村公共卫生经费 根据当地服务人口、公共卫生服务量及乡公共卫生人员数量,并考虑经济进展和财力情况等因素,由县级财政合理安排公共卫生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开展公共卫生工作需要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 农村公共卫生经费主要实行项目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基本项目及要求,合理确定项目实施所需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人员经费根据工作量核定,业务经费根据开展项目工作必需的材料、仪器、药品、交通、水电消耗等成本因素核定。项目可以交由政府举办的卫生机构组织实施,也可以由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交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目前不具备项目管理条件的农村卫生机构及不适合按项目管理的工作,可以根据定员定额和项目管理相结合的方法核定公共卫生经费。县级政府要切实保证乡卫生院预防保健科开展农村公共卫生工作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 省和市级卫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市、县、乡开展公共卫生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经费补助。省级财政承担购买全省计划免疫疫苗和相关的运输费用。 村卫生室、民办卫生机构或乡村医生、个体医生承担预防保健任务所需经费,由乡卫生院等按其承担的具体任务核定,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对乡村医生的教育和培训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由当地人民政府提供经费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