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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加强生产环节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防范的对策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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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加强生产环节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防范的对策与建议近几年以来,全社会对食品安全高度关注,一些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也使部分群众对质监部门在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能力方面提出质疑。今年以来,我们广西南宁市质监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就如何进一步动员全社会力量抓质量,尤其是如何对质量安全风险防范在前的监管进行了探究和实践,并提出了具备前瞻性的意见和建议。 存在的不足 第一,《食品安全法》相关配套的法规不完善,造成监管空白。虽然《食品安全法》中规定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但《食品安全法》实施两年以来,全国仅宁夏回族自治区等少数地方正式出台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此外,对于“现做现卖食品”等比较特别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具体由哪个部门负责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也不明确,全国各地做法均不统一,也造成了监管部门间的推诿。 第二,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资源不足。质监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力量严重不足,而且目前各级政府对食品安全抽检经费的投入也不足。 第三,在风险监测和预警能力方面存在不足。首先在食品检测机构方面,具备较强食品安全风险防范检测的能力不足,且大部分检测机构的日常检测均根据产品标准进行检测,对于一些企业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往往不能及时发现。且就质监系统来说,目前在风险监测方面的工作主要还是在质检总局这一层面开展,地方局在这方面做的工作较少。其次,监管部门在协同和信息共享方面还需加强。 第四,食品生产企业在质量风险防范方面存在问题。目前我国大部分食品企业还是维持在低水平的价格竞争,食品生产从业者文化素养不高。食品行业规模以上的生产企业少,“夫妻厂”、“家庭厂”等小规模生产企业较多,这些小企业设备简陋,工艺落后,安全隐患多。 第五,与媒体在质量安全风险报道方面沟通有待加强。与媒体主动沟通不够,使媒体方面对监管部门作出的食品安全风险防范方面的情况报道不够,造成群众对监管部门时有误解。 对策与建议 第一,加快《食品安全法》配套法规的制定。 为了避开监管依据和职责不清的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应尽快制定出台切合实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明确范围和监管方式。对食品监管中一些监管部门不明确的生产经营行为,建议统一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讨论确定具体监管部门和管理办法。此外,鉴于食品小企业较难保持具备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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