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云南省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1985 年 6 月 23 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原则批准,1985 年 9 月 10 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第六条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城乡集市从事食品加工、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在本省境内经营食品的外国商贩),都必须遵守本办法。对违反食品卫生法规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向当地工商、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以及违法者的上级单位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工商行政、卫生行政、农牧渔业等主管部门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以及各基层卫生院、所,向食品商贩和人民群众宣传《食品卫生法》、《云南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常常督促食品加工、销售人员遵守卫生规章,改善食品加工条件和卫生条件;实行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本办法的施行。 第二章 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监督 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省、昆明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各地区行署、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卫生防疫站是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的监督检验和技术指导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和企业的卫生防疫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执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接受地方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各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执行食品卫生监督时,有权向食品加工、销售者了解情况,索取有关资料,根据规定无偿采样,加工、销售者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样品检验费的收取,根据《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三章 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 第六条 上市的食品应当新奇、干净、无毒、无害,符合应当具有的营养要求。 第七条 食品的加工和销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经营场所的干净,及时清除污物、垃圾。 (二)烹调熟食品,应当烧熟煮透。生、熟食品应当隔离,接触生食品与熟食品的刀、墩、筐、桶等用具,不得混用。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三)熟肉品、奶制品、豆制品、冷食、散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