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范本为进一步法律规范我县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管理,依据《省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县动物检疫证章标志使用管理制度
一、 动物检疫证、章、标志是指各类动物检疫证明,检疫用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标志及上岗证等
二、 本 制 度 适 用 于 县 境 内 的 动 物 检 疫 证 章 标 志 的 订 购 领 取 、 使 用 、 保 管和回收处理工作
三、 县监督所负责全县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实行计划订购,每年按时向市监督所申报
四、 县所对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实行专人管理,负责全县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计划、领取、保管、发放、回收处理工作
五、 管理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严格证、章、标志的领取工作,详细登记,领取(使用)单位人员、时间、名称、数量、起止号码等信息,实行专柜保管,同时按省要求实行微机化管理
六、 依法法律规范使用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局、县监督所和各乡镇派出的检疫机构拥有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使用权,取得上岗资格的动物检疫员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出证权
七、 按规定建立严格的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回收处理制度,各类检疫证明存根及 回 收 证 明 , 由 县 监 督 所 统 一 保 管 , 保 存 期 限 为 个 月 以 上 , 到 时 , 对 上 述 检疫证明实行定期销毁处理,处理时,按规定详细登 |己造册,由单位负责人批准,执行人签字,并逐级上报
八、捡疫员因工作变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动物检疫岗位时,县监督所要收回其相关证件,按规定逐级上报上交
九、在动物检疫证章标志使用过程,严禁出现以下行为:严禁将有关检疫证明交由非检疫人员出证
2、 严禁只收费不检疫,为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3、 严禁伪造检疫结果,为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4、 严禁买卖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