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得法律规范化管理,同时促进劳务派遣更好得发挥辅助性作用,依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与《市政集团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劳务派遣就是劳务派遣公司根据公司所需招聘或派遣劳务人员得一种用工方式
劳务派遣人员就是公司因工作需要,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而使用得人员
第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协议,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务派遣服务协议关系,就是劳务派遣人员得用工单位
第四条 公司组织人事部负责所属各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得编制核定,并负责公司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录用等相关事宜得办理
第二章 适用岗位、数量控制与条件要求第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适用于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工作岗位
一、临时性工作岗位,就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 6 个月得岗位;二、替代性工作岗位,就是指公司得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得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她劳动者替代工作得岗位;三、辅助性工作岗位,就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得非主营业务岗位
结合公司得企业性质,为施工总承包企业,确定辅助性岗位主要包括以下或以下相近岗位:1、行政后勤辅助岗位:一、二、三线得守卫、炊事员、保洁员、汽车驾驶员、锅炉工、勤杂工、服务员等辅助类岗位;二线、三线得电工、维修工等
2、生产类辅助岗位:养护巡线工、摊铺工、筑路工、机械操作工、料具工、维修工、库工、管道工(管工)、吊装工、架子工、起重工、氩弧焊气割工、装卸搬运工等
第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得数量,控制在公司自有职工与劳务派遣用工总数得 10%以内
第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年龄男性不得超过 60 周岁,女性不得超过 50 周岁
第八条 聘用临时性岗位得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