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第 1 条 为法律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 2 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别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3 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酬劳、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 4 条 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酬劳、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 5 条 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别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6 条 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 7 条 员工应聘职位时,应满 18 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
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
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 8 条 公司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养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育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 9 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符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工作岗位、劳动酬劳、违约责任等
第 10 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被劳动教养的;(6)公司依法制定的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