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以下简称综检站)的健康进展,法律规范综检站检测行为,充分发挥综检站在汽车综合检测中的作用,根据《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部《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综检站是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和汽车维修质量进行综合检测和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可承担汽车动力性、经济性、安全性、可靠性、排放污染物及噪声等项目的检测。凡在我市从事汽车综合检测的综检站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交通局是本市综检站的主管机关。各市区管理处和郊区县交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综检站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第四条 市交通局根据北京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进展现状,根据科学管理、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质服务的原则,加强对综检站的管理、引导综检站健康进展。第二章 综检站要求和法律规范第五条 综检站所使用的仪器设备以承担的检测任务须满足国家标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通用技术条件》、《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法律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检测仪器、设备及计量器具,应在国家规定的检定周期内进行计量检定,经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车辆的检测。所有仪器设备实行专人管理,定期维护保养,保证量值传递准确。第六条 综检站须通过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CMA 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及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常常开展对“质量管理手册”内容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检查,适时进行补充和完善,并加以贯彻落实。综检站要加强法律规范性文件、技术资料、仪器设备档案及车辆技术档案的管理。严格执行检测标准、技术法律规范。按期传输检测数据,及时报送各种报表。第七条 综检站须配备站长、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专职检测人员和计算机操作人员,所有从业人员须经市交通局岗位培训,经培训合格取得“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开展检测任务。第八条 综检站要使用北京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局域网络管理系统,实施计算机管理,系统软、硬件配置须满足检测任务的登录、调度、实时监控、数据统计、查询、自检及标定等功能。综检站计算机网络服务器内的数据,不得擅自修改,连接服务器的远程通讯线路(电话线)要专线专用,不得移为它用。第九条 综检站业务大厅内应悬挂“CMA 计量认证合格证”、“服务公约”、“检测流程示意图”、“检测收费标准”及“监督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