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 96 号令),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特制定了《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ΟΟ 二年十一月四日 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非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经营的管理和非机动车停车秩序的管理工作,依据《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非机动车停车场是指《管理办法》中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建设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和城市道路范围内向社会开放的收费非机动车存车处(以下简称收费存车处)和免费非机动车停放区(以下简称免费停放区)
本细则所指非机动车停车场停车设施是上述非机动车停车场的围栏、遮雨棚、管理房、停车架、收费或免费标志牌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城近郊区非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经营的管理和非机动车停车秩序的管理,远郊区、县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市市政管委是本市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建设、经营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拟定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管理政策,设施设置标准和管理法律规范;各区、县市政管委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经营的管理工作
城市道路范围内的非机动车停车秩序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 设置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设在车行道范围内;(二)《管理办法》中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建设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应充分利用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解决本身和应承担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三)不得违反《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第八条中有关规定;(四)不得占压盲道
第六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非机动车公共停放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划定,并书面通知区、县市政管委;所在区、县市政管委确定设置收费存车处或免费停放区,并将设置情况通报所在区、县交通支(大)队
市政施工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