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北京桩工机械厂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桩工机械厂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行政判决书_第1页
1/35
北京桩工机械厂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行政判决书_第2页
2/35
北京桩工机械厂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行政判决书_第3页
3/35
北京桩工机械厂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有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高行终字第 20 号 上诉人北京桩工机械厂,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左安门外龙爪树。 法定代表人胡连文,厂长。 委托代理人朱黎光,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 托 代 理 人 常 乃 麟 , 男 , 汉 族 ,1947 年 5 月 27 日出生,北京市机械施工公司职工,住北京市宣武区平渊南里 3 号。 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景川,主任。 委托代理人耿博,该委员会行政诉讼处审查员。 第三人石午江,男,汉族,1942 年6 月 21 日出生,住山东省文登市大水泊镇驻地。 委托代理人陈建民,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第三人王凤良,男,汉族,1959 年11 月 9 日出生,住山东省文登市文城镇柳林村 924 号。 委托代理人陈建民,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北京桩工机械厂因有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行初字第 22 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 20XX 年 2 月 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XX年 10 月 28 日传唤各方当事人进行询问。上诉人桩工机械厂的法定代表人胡连文及其委托代理人朱黎光、常乃麟,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耿博,第三人石午江的委托代理人陈建民,第三人王凤良的委托代理人陈建民到本院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石午江、王凤良是名称为“履带行走式桩架”有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2000 年 3月 14 日,桩工机械厂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履带行走式桩架”有用新型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于 20XX 年 9 月 20 日作出第 4543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履带行走式桩架”有用新型专利权有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桩工机械厂提交的对比文件 1 与“履带行走式桩架”有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 1 记载的技术方案最为接近,两者相比具有 3 个区别特征。这 3 个区别特征单独与对比文件 1 或者与桩工机械厂提交的对比文件 2、3、7 对比,其中两个区别特征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且即使将对比文件 1、2、3、7 结合,也不能得出“履带行走式桩架”有用新型专利权利...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北京桩工机械厂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