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桩工机械厂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有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高行终字第 20 号 上诉人北京桩工机械厂,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左安门外龙爪树
法定代表人胡连文,厂长
委托代理人朱黎光,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 托 代 理 人 常 乃 麟 , 男 , 汉 族 ,1947 年 5 月 27 日出生,北京市机械施工公司职工,住北京市宣武区平渊南里 3 号
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景川,主任
委托代理人耿博,该委员会行政诉讼处审查员
第三人石午江,男,汉族,1942 年6 月 21 日出生,住山东省文登市大水泊镇驻地
委托代理人陈建民,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第三人王凤良,男,汉族,1959 年11 月 9 日出生,住山东省文登市文城镇柳林村 924 号
委托代理人陈建民,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北京桩工机械厂因有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行初字第 22 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 20XX 年 2 月 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XX年 10 月 28 日传唤各方当事人进行询问
上诉人桩工机械厂的法定代表人胡连文及其委托代理人朱黎光、常乃麟,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耿博,第三人石午江的委托代理人陈建民,第三人王凤良的委托代理人陈建民到本院接受了询问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石午江、王凤良是名称为“履带行走式桩架”有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
2000 年 3月 14 日,桩工机械厂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履带行走式桩架”有用新型专利权无效的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于 20XX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