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法律规范医疗器械分类,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用于指导制定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和确定新的医疗器械的管理类别
第三条 本规则有关用语的含义是:(一)预期目的指产品说明书、标签或者宣传资料载明的,使用医疗器械应当取得的作用
(二)无源医疗器械不依靠电能或者其他能源,但是可以通过由人体或者重力产生的能量,发挥其功能的医疗器械
(三)有源医疗器械任何依靠电能或者其他能源,而不是直接由人体或者重力产生的能量,发挥其功能的医疗器械
(四)侵入器械借助手术全部或者部份通过体表侵入人体,接触体内组织、血液循环系统、中枢神经系统等部位的医疗器械,包括介入手术中使用的器材、一次性使用无菌手术器械和临时或者短期留在人体内的器械等
本规则中的侵入器械不包括重复使用手术器械
(五)重复使用手术器械用于手术中进行切、割、钻、锯、抓、刮、钳、抽、夹等过程,不连接任何有源医疗器械,通过一定的处理可以重新使用的无源医疗器械
(六)植入器械借助手术全部或者部份进入人体内或者腔道()中,或者者用于替代人体上皮表面或者眼表面,并且在手术过程结束后留在人体内 30 日(含)以上或者被人体吸收的医疗器械
(七)接触人体器械直接或者间接接触患者或者能够进入患者体内的医疗器械
(八)使用时限1
连续使用时间:医疗器械按预期目的、不间断的实际作用时间;2
临时:医疗器械预期的连续使用时间在 24 小时以内;3
短期:医疗器械预期的连续使用时间在 24 小时(含)以上、 30 日以内;4
长期:医疗器械预期的连续使用时间在 30 日(含)以上
(九)皮肤未受损皮肤表面
(十)腔道()腔、鼻腔、食道、外耳道、直肠、阴道、尿道等人体自然腔道和永久性人造开
(十一)创伤各种致伤因素作用于人体所造成的组织结构完整性破坏或者功能障碍
(十二)组织人体体内组织,包括骨、牙髓或者牙本质,不包括血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