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放射防护与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一)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技术的应用与进展,医院设立放射防护与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
该委员会是负责放射防护与辐射安全管理的技术咨询机构
(二)委员会组织1
委员遴选条件(1)热爱卫生健康事业,努力进取,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善于团结
(2)熟悉国家和行业有关放射防护与辐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法律规范,作风严谨,业务素养高、能力强,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术能力,能指导医院放射防护与辐射安全管理工作
(3)身体健康,坚持日常工作,能够积极完成本委员会交办各项任务
(4)专业科技人员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1-2 人,委员若干名
主任委员由分管副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医疗管理部门、放射科等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医疗管理、放射科、同位素、临床、医技等相关部门和科室负责人组成
委员任期 3 年,由医疗管理、人力资源部门推举,经过充分酝酿,形成合理专业配置与年龄梯次,并报医院院长办公会批准
(三)会议制度放射防护与辐射安全委员会每半年召开 1 次会议,必要时主任委员可临时召集
需 2/3(含)以上委员出席,决议经到会委员2/3(含)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四)职责1
指导监督管理医院放射防护与辐射安全工作,落实放射诊疗条件,降低和控制辐射事故风险,促进安全诊疗环境建设维护
贯彻执行放射防护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法律规范修订完善医院相关制度措施并监督实施
讨论审批医院放射防护与辐射安全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制订并实施放射性设备和配套设施采购计划、放射防护设施检查方案、放射防护与辐射安全工作人员培训考核计划,讨论提出相关经费预算
组织医院诊疗场所、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