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案复印制度一、医院应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1、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2、死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3、保险机构;4、公安、司法机关;二、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时,申请人应按如下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的法定证明材料;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允许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允许的法定证明材料
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7、以上证明材料由医务科进行审核
三、以上条件的申请人,在下列任一情况下,可予以复印或者复制:(必须在医务人员在规定时限完成病历资料后予以提供
)1、患者转科的;2、长期住院患者间隔一个月以上提出复印或者复制要求的;3、患者在本机构诊疗活动终结的;4、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5、患者死亡的;6、省级以上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四、以上条件的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包括: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别检查允许书、手术允许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五、公安、司法机关因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