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一)总则为了加强医院的民主管理,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制造性,确立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参照《全民所有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工会法》等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我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医院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医院党总支领导下,医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全院职工群众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
工会主席是医院民主管理的负责人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二)职权和任务范围第四条 医院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
每年定期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医院进展的长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财务预决算报告、基建投资项目和大型仪器购置、职工培训计划等,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议通过医院改革方案、职工奖惩条例、重要规章制度和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民主评议、监督医院领导干部
民主评议工作与行政领导班子的考核工作紧密结合
第五条 医院职工代表大会任务范围:1
协同党、政部门搞好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坚持疏导和正面教育的方法,对职工进行思想、纪律和职业道德的教育
充分调动广阔职工的积极性和制造力,多出人才,多出效益,促进医院的改革、进展、稳定
密切联系广阔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征集、处理和督促落实职工代表的提案
组织职工代表的学习培训和活动,不断提高职工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和整体素养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对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院长提出建议
(三)职工代表第七条 职工代表产生的有关事项:1
代表名额为在岗职工人数的 8 %,如因工作需要可有一定的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
代表条件:凡本院享受公民权的在岗职工,关怀医院,工作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