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海云不服被告新余市公安局户籍变更行政行为附带行政赔偿纠纷案 原告张海云不服被告新余市公安局户籍变更行政行为附带行政赔偿纠纷案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渝行初字第 00004 号 原告张海云,男,1977 年 5 月 23 日生,汉族,农民,江西省新余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云华,男,住(略),系原告的叔叔。 委托代理人陈金保,男,新余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余市公安局,地址:新余市仙来中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跃辉,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诗龙,男,该局法制处民警。 委托代理人蓝建华,男,该局户政处民警。 原告张海云诉被告新余市公安局不服户籍变更行政行为附带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XX 年3 月 15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云华、陈金保,被告委托代理人徐诗龙、蓝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XX 年 3 月 28 日,被告根据原告的申请,将原告身份证号 360502197705233319变更为 360502197705233335,并重新为原告办理了身份证。 原告诉称:20XX 年 3 月 26 日,原告去观巢镇政府办理结婚证和准迁证,被经办人员告知原告的户口于 1996 年被人迁出了当地派出所,无法按户口办理结婚证和开具女方户口准迁证。后经新余市公安局户政处查实口头告知,原告的户口被人盗用盗用原告户口和学籍卡的人在观巢中学复读后考入南昌某中专学校,从该学校毕业后,于 1998 年 10 月 12 日将原告的户口迁入新余市城东派出所,落户于站前西路 31号渝水区城建环保局集体户口簿上,编号为 980015。20XX 年,原告的户口被注销。事情发生后,新余市公安局于 20XX 年 3 月29 日更正了户口,并为原告办理了结婚证和女方户口准迁证,该更正变更了原告的原身份证号,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撤销集体户口薄编号为 980015 公安内部网显示包括原告姓名、肖像、年龄在内的 一 览 式 资 料 。 2 、 判 决 恢 复 原 告36050219775233319 号身份证号和重新制作与该身份证号相符的户口底册和副本。3、判决废除原告 360502197705233335 的身份证号。4、判决被告赔偿因侵权而致原告在更正户口关系支付的工本费、误工费、车旅费,公证费等 620 元。 被告辩称:原告的户口没有被盗迁,注销。首先,公安机关管理户籍的依据是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和《常住人口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