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深化贯彻**精神,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简化验收程序,根据**以及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是指将原来多个主体各自独立组织实施的专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转变为统一组织、集中时间验收的运作模式
本县范围审批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联合验收本着“业主委托、同步受理、集中验收、各司其职、限时办结”的原则实施
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行选择申请联合验收或者分别专项验收
第四条 联合验收工作由工程联合审批窗口受理,县审管办召集,相关参验职能部门及五方主体要积极配合,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条 申请联合验收具备的条件:(一)完成规划许可、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质保资料
(三)已经进行预验收和分户验收(住宅工程)并验收合格
(四)消防、人防、气象等专项符合验收要求,设施已落实,相应检测合格
(五)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已整改完毕
(六)规划许可规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
(七)已完成水土保持自验,符合水利涉河或水利工程验收要求
第六条 房屋建筑工程申请联合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单位要求联合验收的申请报告
(二)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主体出具的主体工程质量合格报告和验收小组成员名单
(三)经县住建局确认的总平面图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五)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成果报告及图件(含建筑面积、地下管线、绿地、人防地下室等内容)
(六)防雷装置检测报告,防雷装置竣工图,防雷产品的出厂合格证和施工记录
(七)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项目还需提供建筑消防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