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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政府在中小企业信用数据库建立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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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政府在中小企业信用数据库建立中的作用 摘 要:信用是企业的生命,而企业信用的关键在于其信用识别系统。从上看,信用识别系统通常分为“个人” 信用识别系统和“社会” 信用识别系统,相比之下,“社会” 信用识别系统更具有意义。假如要发挥中小企业“社会”信用识别系统的作用,那么中小企业“社会”信用数据库的建立就十分关键。据估量,政府掌握中小企业信用基本信息源的 90%,因此,政府有责任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数据库,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进行商业化操作。 关键词:政府;中小企业;信用;数据库 我国已加入 WTO,经济体制正逐渐与世界经济接轨,中小企业在我国将有更宽阔的进展空间。然而,这类企业的性质与特点,决定了其信用的建立与识别有特别的困难,需要通过社会服务系统形成信用识别与传导机制,使与中小企业交易者仅花费很少的费用,就可以容易、便捷地获得相关企业的信用信息,提高社会的交易量,促进我国经济的进展。[1] 信息和数据是生产制造信用产品的原材料,现代信用制度最基本的要求是征信数据的开放,特别是政府行政信息的共享,否则就没有生产信用产品的信息源。要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信用体系,当务之急是如何实行信息公开和共享。 一、两类信用识别系统的界定 根据文献,笔者把互利协议的信用识别系统分为两类: 第一类信用识别系统文献称之为“个人”识别系统,其典型特征是对欺诈行为由受害者本人识别并实施惩处。由于只有在惩处严厉和迅捷的前提下才能发生作用,这种识别系统通常只适用于频繁而长期的关系。 第二类信用识别系统文献称之为“社会”识别系统。笔者注意到,由于社会中专业化和劳动分工的存在,现实中大量的重要交易并非频繁发生。通常的情形是,个体不断地改变交易伙伴;对于欺诈行为,不是由受害者本人而是由社会中的其他成员进行惩处,不同于依靠个人信用维持的个人实施机制,“社会”识别系统的实施依靠社会法律规范。因此,对于“社会”信用识别系统,它有赖于社会中每个自利成员有激励对社会法律规范的遵守。这里的社会法律规范指的是对一个社会中合意行为以及相应惩处规则的规定。对于一个有效的“社会”信用识别系统,不仅偏离合意行为的人将受到惩处,而且那些没有惩处该受到惩处的人同样将遭受惩处。[2] 尽管两种识别系统在作用的基础上表现出很大的差距,但它们的根本分歧却在于在社会成员中信息传播方式的不同。对于“社会”识别系统,每个个体的观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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