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政府在中小企业信用数据库建立中的作用 摘 要:信用是企业的生命,而企业信用的关键在于其信用识别系统
从上看,信用识别系统通常分为“个人” 信用识别系统和“社会” 信用识别系统,相比之下,“社会” 信用识别系统更具有意义
假如要发挥中小企业“社会”信用识别系统的作用,那么中小企业“社会”信用数据库的建立就十分关键
据估量,政府掌握中小企业信用基本信息源的 90%,因此,政府有责任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数据库,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进行商业化操作
关键词:政府;中小企业;信用;数据库 我国已加入 WTO,经济体制正逐渐与世界经济接轨,中小企业在我国将有更宽阔的进展空间
然而,这类企业的性质与特点,决定了其信用的建立与识别有特别的困难,需要通过社会服务系统形成信用识别与传导机制,使与中小企业交易者仅花费很少的费用,就可以容易、便捷地获得相关企业的信用信息,提高社会的交易量,促进我国经济的进展
[1] 信息和数据是生产制造信用产品的原材料,现代信用制度最基本的要求是征信数据的开放,特别是政府行政信息的共享,否则就没有生产信用产品的信息源
要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信用体系,当务之急是如何实行信息公开和共享
一、两类信用识别系统的界定 根据文献,笔者把互利协议的信用识别系统分为两类: 第一类信用识别系统文献称之为“个人”识别系统,其典型特征是对欺诈行为由受害者本人识别并实施惩处
由于只有在惩处严厉和迅捷的前提下才能发生作用,这种识别系统通常只适用于频繁而长期的关系
第二类信用识别系统文献称之为“社会”识别系统
笔者注意到,由于社会中专业化和劳动分工的存在,现实中大量的重要交易并非频繁发生
通常的情形是,个体不断地改变交易伙伴;对于欺诈行为,不是由受害者本人而是由社会中的其他成员进行惩处,不同于依靠个人信用维持的个人实施机制,“社会”识别系统的实施依靠社会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