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考勤制度为进一步细化完善公司考勤制度,加强公司员工考勤管理,严防虚报冒领现象发生,同时对有关请假条件作出明确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所有人员正常出勤核定为 21 个班,低于 21 个班视为缺勤
缺勤视具体情况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听从指挥,服从管理,每个职工必须严守职责,坚守工作岗位,不准串岗、脱岗睡岗
第三条 严格遵守工时纪律,仔细执行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充分利用工作时间,努力提高工时利用率,不准消极怠工,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班前及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不准酗酒、不准干私活、不准打牌、不准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第四条 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作业规程、各项规章制度
严守交接班制度,严格遵守考勤管理制度,职工请病、事、探亲等假,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员工确有情况需请假的,需先到经营部或区队办公室领取员工请假单,按请假单要求经有关部门及领导批准同意后,将员工请假单交回经营部方可离岗
没有将员工请假单或相关证明材料交至经营部即离岗的,一律视为旷工
第六条 对确有特别情况,不能完成请假手续的,必须写出书面材料说明请假事由、请假天数,书面材料用 A4纸打印或书写后由部门(区队)盖章交至经营部备案,否则一律视为旷工
第七条 区队工人请休假 5 天(含 5 天)以内的,需写出书面材料说明请假事由、请假起止日期,书面材料用 A4纸打印或书写后由区队盖章且队长签字(其他任何人包括副队长均不得代签,否则罚款 50 元),交至经营部备案;区队工人请休假 5 天以上的,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经营部备案,否则一律视为旷工
第八条 副部长(副队长)及以上人员请假的,按《贵州大竹林煤业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履行请假手续,必须经分管领导、矿长签字交经营部备案方予以休假
一般管理人员请假 2 天(含 2 天)以内的,由各部室(区队)部长(队长)签字交经营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