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格式合同造就霸王条款 “本人已详细阅读了上述条款,并完全接受条款内容。”在现实生活中,银行、保险、网上购物等商业格式合同比比皆是,事实上,消费者在办理各类业务时,往往来不及阅读或者无法完全理解条款内容,只能被动接受。遇到纠纷时,经营者往往以消费者已经“签字同意”为由,推卸责任…… 签订合同就是让人“摆布” “说是订合同的双方是平等的,但合同是根据中介方的意愿订的,租房户只能就范 ,完全是一方支配另一方,人家说什么你就得听什么。”一提起租房,省会张先生就来气。中介带着看房后,张先生表示出了租房意向。当张先生和中介公司签合同时,中介方拿了出一套事先拟好条文并已印刷好的合同书。 根据合同规定,张先生每月租金 1500 元。第一次交 3000 元,其中 1500 元是押金,1500 元是一个月的预付款。每月 1 至 3 日来交款,晚交一天要罚 1%的滞纳金,假如超过 1 个月不来交款,将收回租住的房屋,押金不退。退房须提前一个月来登记,在没找到下一个租房住户前,房屋仍是张先生的,房租仍由张先生交纳。落款印着“本人已详细阅读了上述条款,并完全接受条款内容。”张先生提出了对合同的质疑,要求更改部分合同内容,中介公司表示,这份合同是公司统一发放的,假如张先生想要租房,就必须根据合同签字。 无奈之下,张先生只能签字并入住,过了一个月,张先生找到了新的住址,找到中介要求退房。中介表示:根据合同规定,我们在你提出申请后 20 天才能找到新住户,因此押金只退 500 元。另外,总公司是月底结账,上个月底结账期已过,要到本月底才能去公司结账,因此该退的 500 元要到下个月初才能退还。另外,张先生必须把手里的合同交回来,否则不予结账…… 生活处处皆“格式” 去银行开设账户,银行会拿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去证券营业部办理证券交易手续,营业部会拿出“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在网上求职、购物、交易等,一份协议先展示出来,你不“同意”就不能往下进行……像张先生这样被动地接受格式合同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比比皆是,其中不少还是消费者无法“躲避”的。 “1999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39 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纳此类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即为格式合同。现实生活中普通人所订立的合同总数中,格式合同的数量占了很多。”一位业内人士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