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专题讨论一、商业贿赂的概念根据《关于严禁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纳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二、商业贿赂的行为特性(1) 主体是经营者或受经营者指使的个人,赌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作为商业贿赂主体的经营者不限于法人,除法人外,还涉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法人也不限于公司法人,还涉及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队法人。(2) 目的是为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即为达成商业目的,通过贿赂手段,猎取优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地位。(3) 手段有两类,即财物手段和其他手段,且达成一定的数额。当然,商业贿赂与其他贿赂都属于贿赂的范畴,触犯刑律的都要给予刑事制裁,但在行政责任上是不同的,商业贿赂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反不合法竞争法)给予行政处罚,其他贿赂要受党纪政纪处分。(4) 行为由行贿和受贿两方面构成。三、商业贿赂犯罪(一)划清商业贿赂罪与非罪行为的界线⑴ 根据《刑法》第 163 条的规定,构成公司、公司、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必须是受贿数额较大的,局限性较大数额的按一般受贿行为解决。数额较大的具体界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告知第十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公司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别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别人财物,为别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运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备案追诉。(2)公司、公司、其他单位人员在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通过自己的劳动换取合理酬劳的,不属于运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因而是合法行为而不是犯罪。(3) 公司、公司、其他单位人员接受亲朋好友的一般礼节性馈赠,而没有运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朋好友谋取利益的,不成立公司、公司、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上述(2)、(3)两点说明,区分公司、公司、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与合法行为的界线,关键是看行为人获得的财物是否属于运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别人谋利益而取得。(4) 区分以收受回扣、手续费为特点的公司、公司、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与合法业务行为的界线。在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中,取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合法竞争法》规定的折扣、佣金是合法业务行为;而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为个人所有的,应认定为公司、公司、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