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住宅质量保修期限说明一、商品住宅质量保修期限根据以下国家有关规定,结 合竣工验收时间和交付住户使用时间确定。(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 (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 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 的防渗漏,为 5 年;3.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 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 530 号)(以下 简称《条例》)第二十三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 最低保修期限为 5 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 之日起计算。(三)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 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建房[1998]102 号)(以下简称《规 定》)第五条中关于保修期:1.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2. 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1)屋面防水 3 年;(2)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 1 年;(3)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 1 年;(4)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 1 年;(5)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1 年;(6)管道堵塞 2 个月;(7)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 1 个采暖期或供冷期;(8)卫生洁具 1 年;(9)灯具、电器开关 6 个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 自行约定。第六条 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 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应低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 的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延长保修期。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根据 国家规定执行。(四)《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88 号)(以 下简称《办法》)第三十三条中关于保修期: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 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 《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二、上述《条例》规定的保修期,是指建设工程承包单 位(即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 质量保修书中约定的保修期。《办法》中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