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四川省家庭病床管理服务法律规范(试行)家庭病床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符合住院条件,适宜在 家庭环境下进行检查、治疗和护理的患者,因生活不能自理 或行动不便,根据医疗需要在其家庭设立的病床
家庭病床 服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基本医疗 卫生服务可及性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法律规范家庭病床管理和 服务,提高基层卫生服务质量,参照原卫生部《家庭病床暂 行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工作实际,制定本法律规范
一、服务机构要求(一)服务机构家庭病床服务机构主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 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二)基本条件1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应具备以下 条件:(1)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具有相应执业资质的基层 医疗卫生机构
(2)与医疗保障部门签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协议
(3)配备家庭病床患者需要的基本医疗服务设备、足 够的药品
(4)具有与所提供服务匹配的团队,建立有详细的医 疗卫生服务管理制度,具有一定的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预 案
(5)遵守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
设备要求(1)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应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小型、 便于携带的诊断、检查、治疗的器材,包括出诊包、急救箱、 便携式心电图、便携式氧气袋(筒)等
出诊包主要包括听 诊器、注射器、血压计、体温计、手电筒、压舌板、便携式 血糖检测仪、换药包(消毒包)、医疗垃圾袋等
急救箱包 括常用急救药品和急救用品
(2)视患者需要配置的换药器材、简易康复设备(如 电针机、中频机)、中医康复治疗用物、超声雾化机及与所 开展服务项目相关的器材等
(3)各种器材应符合医疗标准 GB15980、GB15981 要 求
(4)各种设备、器材应保证处于良好状态,定期消毒
人员配置要求(1)家庭病床医生: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 书,经全科医师培训或通过卫生健康部门组织的家庭病床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