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四川省家庭病床管理服务法律规范(试行)家庭病床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符合住院条件,适宜在 家庭环境下进行检查、治疗和护理的患者,因生活不能自理 或行动不便,根据医疗需要在其家庭设立的病床。家庭病床 服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基本医疗 卫生服务可及性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法律规范家庭病床管理和 服务,提高基层卫生服务质量,参照原卫生部《家庭病床暂 行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工作实际,制定本法律规范。一、服务机构要求(一)服务机构家庭病床服务机构主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 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二)基本条件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应具备以下 条件:(1)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具有相应执业资质的基层 医疗卫生机构。(2)与医疗保障部门签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协议。(3)配备家庭病床患者需要的基本医疗服务设备、足 够的药品。(4)具有与所提供服务匹配的团队,建立有详细的医 疗卫生服务管理制度,具有一定的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预 案。(5)遵守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2.设备要求(1)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应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小型、 便于携带的诊断、检查、治疗的器材,包括出诊包、急救箱、 便携式心电图、便携式氧气袋(筒)等。出诊包主要包括听 诊器、注射器、血压计、体温计、手电筒、压舌板、便携式 血糖检测仪、换药包(消毒包)、医疗垃圾袋等。急救箱包 括常用急救药品和急救用品。(2)视患者需要配置的换药器材、简易康复设备(如 电针机、中频机)、中医康复治疗用物、超声雾化机及与所 开展服务项目相关的器材等。(3)各种器材应符合医疗标准 GB15980、GB15981 要 求。(4)各种设备、器材应保证处于良好状态,定期消毒。3.人员配置要求(1)家庭病床医生: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 书,经全科医师培训或通过卫生健康部门组织的家庭病床医 生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至少具有 2 年从业经历。(2)护士:具有护士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证书,通过 卫生健康部门组织的家庭病床护理人员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3)康复医师或康复技师: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医师 执业证书或康复技师证书。(4)临床营养师:具有医师资格证书,或具备营养相 关专业教育背景,经营养专业法律规范化培训后,通过卫生(营 养)专业技术职称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二、服务对象符合收治范围的四川省辖区内家庭医生签约居民。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