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运输中挂靠经营船舶的法律地位芜湖海事局吴接根杨沛欣前言:21 年交通部根据《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21 年交通部 1 号令, 现已废止)决定对个体经营运输船舶挂靠经营进行专项整顿,在交水发[21]第 360 号《关 于整顿和法律规范个体运输船舶经营管理的通知》中严格要求个体运输船舶选择合资、合股组 建公司、折价入股、光船租赁、委托管理经营五种公司化方式之一,改变挂靠经营的不法律规范 做法。其间,交通部又在交水发[26 ]第 91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 理的通知》中重申严禁船舶运输经营人出让其经营资格,接受船舶挂靠。但直到 2025 年上 述规章、法律规范性文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内河航运市场个体船舶挂靠经营的普遍做法,因此对 挂靠经营船舶法律地位进行讨论仍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鉴于海事监管工作中船舶登记、船舶碰撞事故海事调解,本文将着重于挂靠经营船舶在 物权(所有权、抵押权)纠纷、侵权(船舶碰撞)纠纷方面分析,暂不涉及违约(水路运输 合同)和船舶保险纠纷。关键词:挂靠经营船舶 法律地位一、船舶挂靠经营定义及特征1.1 船舶挂靠经营定义船舶挂靠经营是指不具备经营资质的船舶所有人为船舶经营,将船舶所有权 登记在具有经营资质的航运公司名下,以该航运公司的名义开展经营,向航运公 司支付固定数额费用,船舶实际经营管理和经营收益自担的行为。1.2 船舶挂靠经营法律特征1.2. 1 船舶登记所有人为被挂靠人,船舶实际所有人为挂靠人。双方在海事 管理机构船舶登记之外存在私下挂靠协议。船舶登记经营人为被挂靠人,船舶实际经营人为挂靠人。船舶营运证 登记在被挂靠人名下,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开展经营活动,而船舶的实际 经营由挂靠人负责,具体包括船舶维修保养、船员配备、船员工资支付和船 舶安全管理等。挂靠人经营收益自享,每年向被挂靠人支付固定数额的费用。二、船舶公司化经营中出现的变异形态的船舶挂靠经营根据《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21 )及其后下发的《关于整顿 和法律规范个体运输船舶经营管理的通知》,船舶公司化经营有五种模式,个体运输 船舶所有人大多采纳其中委托经营管理模式。上述规章、法律规范性文件目的是整治个体船舶所有人“挂靠”经营的举措,但 是由于相关的监督管理机制滞后,在船舶公司化进程中,出现了变异形态的船舶 挂靠经营行为。《关于整顿和法律规范个体运输船舶经营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