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气候中心临时工使用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法律规范临时工使用与管理制度,利于国家气候中心、各项工作的开展,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北京市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临时工管理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国家气候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文所指的临时工,包括国家气候中心各处室用事业经费列支工资,不纳入正式职工编制的临时工作人员。不包括用课题等经费支付工资的临时工。但用课题等经费支付工资的临时工的使用与管理办法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临时工不包括办理了返聘手续的国家气候中心退休职工,以及勤工俭学的在读讨论生。第二条使用临时工必须依据本处室人员编制缺员情况,以及科研、业务、管理、服务的迫切需要。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人数。使用事业经费支付基本工资的临时工,必须经中心领导批准。各处室领导原则上不应聘请与自已有亲属关系的人为本处室临时工。第二章行政管理第三条临时工工资纳入职工工资基金管理。第四条人事教育处是国家气候中心、临时工管理的归部门,负责对全中心临时工的总体管理。各处室应参照正式职工管理体制,对临时工进行管理.第五条国家气候中心人事教育处负责:根据国家劳动政策法规,建立和健全临时工管理制度;制定、调整临时工工资标准;组织临时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协助调解劳动纠纷;办理临时工的保险基金转移手续;管理全中心临时工基本资料,审核临时工的上岗资格:核定使用事业或科研经费等聘用的临时工工资。第六条用工处室负责:根据本《管理办法》第七条,审查、选招临时工。具体安排临时工的工作,按时向人事教育处报告临时工增减情况,负责对临时工进行思想教育、岗位培训、工作考核等日常性管理工作.第三章招收、使用、流动第六条招用事业费支付基本工资的临时工,在能力和素养相当的情况下,优先招用国家气候中心内部职工的配偶。招用课题费支付工资的临时工,由课题负责人决定人选,但要符合第七条有关规定.第七条在我中心当临时工的人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及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2、身体健康(经中国气象局医院或北京各大医院体检合格);3、年满 20 周岁,男的年龄不超过 55 周岁,女的年龄不超过 50 周岁;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6、非北京户籍人员应持有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7、京外户籍人员持有中心有关处室或职工的担保书(担保书文本式样见附件)。第八条临时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