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11、14,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旅游局发布了《导游人员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个导游人员的管理规定。 1999、5、14,国务院令第 263 号发布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是我国旅游行业第二部法规。 一、导游员的含义 《管理条例》对导游人员的确定包括了三层含义: 首先,必须取得导游证; 其次,导游人员的导游活动必须受旅行社的委派; 再次,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的旅游服务。 因此,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人员才可以称为导游人员。 二、导游资格 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三、导游证书 导游证书分为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 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的区别: 1、获得证书的途径不同。 2、有效期不同。 3、语种要求不同。 导游证和导游资格证最基本的区别和联系是: 导游资格证是获得导游证的先决条件,导游证是获得资格证的目标。持有导游证书的人员,必定具有资格证书;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不一定能够获得导游证。 四、不颁发导游证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 3、受过刑事处分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4、被吊销导游证的 五、导游人员等级评定制度 国家旅游局于 1994 年发布了《关于对全国导游员实行等级评定的意见》和《导游员职业等级标准》,开始了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工作。这一制度在 1999 年 5 月 14 日发布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得以确认,从而成为一项法定制度。 导游员等级制度没有实现预期目标的主要原因 1、市场没有需求 2、旅行社没有按级付酬 3、导游的社会分工存在偏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确定职业分类规定中,导游被划分在第四大类,(专业技术人员为第二大类),解释为第四大类(商业、服务人员),第四中类(饭店、旅游及健身娱乐场所服务人员),第二小类(旅游及公共场所服务人员),第一细类(导游)。 六、导游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 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2 在旅游活动中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 3 对旅游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 4 对旅游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权 导游受辱是否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