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出租协议 甲方:(租赁) 乙方:(承租) 为保护耕地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法律规范耕地管理和承包地种植经营行为,根据生态优先、优化种植结构,进展避灾高产、优质高效、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的现代生态农业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耕地的使用管理 为对耕地进行科学、合理、统一、严格管理,甲方对乙方租赁的全部耕地属于成都市龙泉驿区规划确定并纳入国家的基本农田,实行最严格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允许乙方自主决定种植品种和耕种方式,以市场为导向,实行宜粮则粮,宜经则经,充分提高耕地产出效益,鼓舞以水为中心的基本农田改造,提高耕地单产效益
第二条租赁面积、位置 甲方租赁给乙方耕地位于成都市区,总面积约 2000 亩,四至界限分别为(以实际标注为准)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时间共 10 年,从 2025 年 2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 月 31 日止,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另行议定
第四条租赁费用的数额和缴纳方式 根据先缴费后使用,一年一交,三年一议价的方式缴纳租赁费,租赁费头两年每年800 元/亩,于每年 12 月 10 日前将下一年租赁费以现金方式全部结清,2025 年至 2025年租赁费为 1200 元/年、亩
三年重新议价时,不涉及经营权变更
租赁期间乙方全部投入建设大棚温室种植地的,甲方不增收租赁费,如国家、地方投入配套建设的按实际情况适当增收租赁费,具体费用增收事宜由补充合同约定
第五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承包所有耕地行使租赁权、监督权
2、有权收回乙方不按合同约定经营的耕地
3、制止乙方实施损害耕地资源和其它资产的行为
4、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租赁费
5、在租赁期终止后,有权提出新的租赁标准,选择确定新的承租方
6、耕地租赁期间,国家各类惠农支农政策以甲方